虚阁网 > 林达 > 扫起落叶好过冬 | 上页 下页
行使国家征用权的条件(1)


  6月24日广播里有一条两分钟的新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一天对众所瞩目的“柯罗诉新伦敦市案”(Susett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作出了裁决,维护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对新伦敦市一项征地计划的判决。公共电台著名法律评论员尼娜·图根博格指出,此案的意义是,最高法院对“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这一概念作出了又一次解释。

  一、泰晤士河边的新伦敦市

  新伦敦市在康涅狄格州,坐落在河边,这条河也叫泰晤士河。历史上,它是个依靠军事基地生存的城市。美国海军原来在这里有一个潜艇基地,军事基地给地方经济带来了活力。1996年,联邦政府裁军,关闭了这个基地,解雇了一千五百名雇员。小城失去经济支柱,迅速走向萧条。两年后的1998年,小城失业率为州平均失业率的两倍,人口流失,居民人数下降到近八十年来的最低点,只有两万四千人。

  这个小城面临严重危机,濒临衰亡。这种状况刺激了州政府和地方官员去考虑如何复苏经济、挽救小城的方案。方案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划原海军基地所在区域的发展。小城原来有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叫NLDC,宗旨就是协助本镇经济发展。此时他们开始恢复活动,参与规划。

  1998年1月,州政府批准发行五百三十五万美元债券,资助NLDC的经济规划活动;发行一千万美元的债券,集资在原海军基地撤走的地区,建一个州立公园。州政府计划宣布之后,同年2月份,一家大医药公司宣布他们愿意在紧挨着州立公园的地方,投资三亿美元资金建立一个研究机构。当地经济规划者们希望这个研究机构,就像当年军事基地一样,能够带来工作机会,从而激活小城经济。

  经过一系列审查,州政府批准了NLDC作出的九十英亩土地的规划,规划包括水边旅馆、商业区、州立公园和联邦海防警卫队博物馆、新住宅区以及小城住宅区与州立公园连接的步行道、码头、水边游览路线等等,还规划了留给办公和商业发展的用地。市政府随之也批准了规划。这一计划需要征地,这就是本案涉及的新伦敦市征地计划。这一征地,涉及一些私有土地拥有者,其中有本案原告柯罗女士。1997年柯罗买了中意的水边小屋,心满意足安顿下来。征地对她来说,如同晴天霹雳。

  据报道,大多数人对赔偿费感到满意。邻居们都拿着赔偿费搬走了。对于被征用土地的人来说,就是价格公平,他们也还是有牺牲的:住房和环境是家庭生活的载体,除了硬件价值,还有很多感情和其他因素,不是论钱就能算得清的。柯罗的一个邻居,就在这里住了几代人,整整一百年。这里有稳定的邻里关系和社区生活。这一来,老街坊们都散了。

  柯罗不愿搬家,虽然政府给出的征地补偿金并不低,她还是在自己家门口挂上大大的牌子“此屋不售”,宣称不论给多少钱,她就是不搬,还一纸告进了法院。

  二、此案涉及的概念

  这个案子一路走了好几个法院,最后才来到联邦最高法院。

  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必然涉及征地。美国从北美殖民时期就强调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财产权,所谓“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大量土地为私人拥有,在交通和城市发展中,征用私地的情况就非常普遍。土地征收为两种,一种是私人开发商收购,一种是公家征用。

  美国的城市开发公私界限比较清楚,一般是政府规划,私人开发。房地产开发都是私人经营,他们必须先服从政府的城市规划。符合规划条件,由开发商解决开发区的原私人财产。如何解决呢?

  法律不容许强制私人之间的利益转移。不论该房地产商是谁,商业开发性质就是私人谋利。房地产商可以商购私产,不可强拔钉子。法律认为,每个人的利益由自己判定,别人无权插嘴。虽然房子市场价值有限,可是个人对房子的感情可以是无价之宝。业主愿意接受出价放弃某种利益,是他自己的事情,可法律无权强制他放弃。美国的开发商和原地产主之所以不冲突,是因为这种收购是买卖关系,按照市场规律,讲的是自愿买卖,公平交易。价钱谈不拢则买卖就做不成。开发商只要算下来合算,可能付出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代价收购。万一有人不论什么价格都死活不卖,开发商也无权强制收购。开发商解决钉子户,只能依靠优价购买。大多数开发的私产问题,就这样“私了”消化了。

  但是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公与私的问题。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也有“公”要求“私”让步的时候。最容易碰到的,就是公用事业发展要征用私人的房屋土地。合法的公地征用,法律支持“私”向“公”的利益转移,可以强制执行。最典型的例子是修路,不能因为一个钉子户,大家就此路不通。国家可以征用私人土地,如果公私发生矛盾,则有法院裁决。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支持国家的征地,下达拆迁命令呢?

  此案是政府作出的城市开发规划,它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国家征用权是英美法系中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它是指政府实体为公共目的征用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将其转为公用,同时支付合理补偿的权力。据说,这个概念源于17世纪法学家格劳修斯(Grotius)提出的“eminens dominium”一语。他认为,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拥有征用或破坏某些私有财产的权力;但他同时认为,国家如此行事时,有义务补偿物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在美国,国家征用权必须受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制约,即必须对原主作出适当补偿。宪法第五修正案承认国家保护私人财产权,征用私人财产而不对原主作出适当赔偿是违宪的。在这一前提下,任何财产如果有必要定为公用,就不能免于被征用。美国国会不仅有权征用任何私有土地,而且可以征用州的土地,不管征用是否会对该州的项目产生影响。

  正因为国家保护私人财产权,所以“国家征用权”概念是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这一概念在法理上有两个核心要件:“公用(public use)”和“合理赔偿(just compensation)”。

  从“合理赔偿”来说,卖房本身有“价格”和“意愿”两方面。在征地中得到的赔偿,即使作为“卖房价格”是“宽”的,但是论“意愿”房主仍然是在作出牺牲。“合理补偿”强调“合理”,在美国就是“公平市场价格”。国家征用私地也不能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被征用者如果认为征用补偿金(condemnation award)不合理的时候,可以告上法庭,寻求司法裁决,并且有权要求让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作出判决。

  对征地的“公用”目的有怀疑,也可以走向法庭寻求仲裁。柯罗把官司打上法庭,就是对征地用途有疑问,这次征地是包括一部分商业区的经济开发。她质疑这不符合“国家征用权”中对“公用”的法律界定。

  法庭判定符合“公用”和“合理赔偿”这两个条件的时候,可以下达拆迁命令。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