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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辛普森说——假如我真的干了

  ——美国司法如何面对这样的“坦白”

  不久前,美国一家著名娱乐小报刊登消息说,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在计划写书《假如当年我干了》,“假想当年自己实施谋杀”。辛普森是十几年前一场重大谋杀案的被告,他在刑事审判中被判无罪,在其后的民事案件中败诉。辛普森刑事审判是当时震动世界的世纪大审判,发布这样的消息料想会引起轰动,可是美国各大媒体都一言不发。娱乐小报消息可能特别机警灵通,也可能是道听途说,辛普森的律师则出来否认。一般来说,主流媒体重视新闻的可靠性,在没有证实之前,不会轻举妄动。

  突然,几天后所有美国的主流媒体都在报道辛普森即将出书的计划。辛普森还将就此事接受FOX电视台的采访。这一次,是真的“狼来了”,引起的轰动可想而知。和当年审判一样,轰动的原因是事件本身在挑战美国人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辛普森刑事审判的关键

  刑事审理的第一个关键是:法庭上对立的控、辩双方不是嫌疑人和受害方。较量的两造中,一方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司法检察官,另一方是嫌疑人。在检方后面,有来自税收的庞大的政府财力和人力,包括调查、取证、律师和检察官,这些资源相比个人力量,几乎是无限的。作为球星的嫌疑人辛普森是罕见的富人,但即使如此,他也在这场官司中倾家荡产。因此,在刑事审判的较量中,是政府力量和个人抗衡,力量的对比非常悬殊。刑事审理的第二个关键是:判决的后果是严重的,涉及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因此,司法程序对刑事审理的过程要求很严。例如判定罪名成立需要十二名陪审员一致投票认定。判定的依据必须是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只是起一个球场裁判的作用,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在无罪假定下,检辩双方的律师是平等的。双方呈出自己的证据,最后让陪审团依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作出罪名是否成立的判决。

  辛普森一案没有直接证据,也没有目击者。检方提供的关键警官证人,被辩方证明在法庭的誓言之下有谎言,誓言之下的谎言就是伪证。虽然他的伪证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可是关键证人的信誉崩溃,同时证人被证明有严重歧视黑人的言论,被辩方指为对辛普森有栽赃的动机。在这样的情况下,陪审团依照法律的规定,无法一致认定辛普森有罪。可是,对辛普森涉案的怀疑依然没有消除,这是人们无法在判决之后心平气和接受审判结果的原因。

  辛普森民事审判的关键

  民事审理和刑事审理有本质不同。民事审理的第一个关键是:控、辩两造是平等的个人,是嫌疑人和受害方,没有政府力量的介入。他们对抗的力量是平衡的。民事审理的第二个关键是:判决只是涉及金钱的赔偿,与生命、自由无关。因此在司法程序设置的要求上,也和刑事审理完全不同。对证据的要求是平衡。在陪审团表决的时候,刑事审理要求全票通过,民事只要求多数通过。刑事和民事审理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在刑事起诉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在民事起诉中罪名是对前妻妮可和高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

  在这样不同的司法程序和要求下,同一案件在刑事审理和民事审理中判出不同结果来,是完全可能的。记得在辛普森民事判决之后,一些中国媒体的报道是“辛普森的民事判决推翻了刑事判决”,其实,在美国司法上这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

  辛普森的新书

  辛普森的新书在娱乐小报捅出消息之后,可想而知主流媒体记者都在设法核实,却很久没有动静,可见其保密的程度。连长久为辛普森服务的私人律师都在昨天声称,自己完全是被蒙在鼓里。这个新闻的耸动原因之一,当然是它涉及社会道德。美国的法庭可以在一些案件中下令,已经定罪的罪犯不得利用自己案件的故事牟利。辛普森显然不在此列,但辛普森也无法因此牟取暴利。在民事案被定罪之后,辛普森按照法律规定,主要保留的是他在佛罗里达的私宅和退休金。其他财产几乎都被没收拍卖了。可是按照法律规定,他被拍卖的财产必须先支付他的律师费用,因此受害人家属虽然被判可以取得赔偿,却还没有拿到什么钱。所以辛普森出书假如有收入,他自己其实是拿不到手的。

  事发之后,许多社会名流包括出版协会的负责人,都出来表示谴责,认为这种无视受害人感受的做法,无疑是令人厌恶和不道德的。辛普森曾经担任过体育主持人的电视台也宣布,这样的访谈节目对他们来说是不合适的。然而这都还不是关键所在。

  辛普森宣称他的书对自己涉案谋杀,只是一个假设。他的律师也再三表示,书中涉及谋杀的部分,事先讲好了是“虚假”(fiction)的。当年自始至终跟踪报道辛普森案的记者出来说,我太了解辛普森了,他会不断地辩称,那是假的。而也有人看法不同:出版者是一家小公司,公司负责人宣称,是辛普森自己找上门来要写这本书,她认为书中内容就是真实的“自白”。

  关键在于,辛普森把美国人都知道的一个制度安排,再次推到大家面前:假如辛普森承认自己是在自白,法律对他也已经没有办法了。除非他承认自己还杀了其他人,才能够重开审判。这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同一案件不得令被告处于“双重追诉”的原则。就是对同一罪案,检察官不能重复两次起诉。

  尽管大家都抽象地认可这个制度设置的合理性,可是具体到一个如此轰动的谋杀案,具体到特定的受害者,假如经过法庭审判无罪开释的嫌疑人突然跳出来说,我就是罪犯,你们拿我怎么办。而根据禁止双重追诉的司法原则,法律就必须放过他。这对任何人都是一个巨大冲击。可是即便如此,美国人也不会因此真的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为什么呢?

  世界不是完美的

  原因在于,任何社会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这是常识。一个纸面上再完美的制度设置,面对复杂世界都有它的无奈,任何追求都必须支付代价。这也是对于任何一种制度安排,人们都有争论的空间的原因。在这个“不可双重追诉”的原则下,一定会有坏人逍遥法外的事情。可是如若不是这样,并非就能使社会不付代价,而是可能带来更大的灾难。如果被告权利得不到保护,政府掌握过多权力,握有大权的政府就可能利用司法迫害民众。面对辛普森,即使他如今坦白杀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也拿他无可奈何,这种制度设置的根本原因是,宁可放过了坏人,也不愿冤枉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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