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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这个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牵涉到对一个公众人物可以说是很恶心的攻击。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也不是太久,这个案子到达最高法院的时候是1988年。事情发生在1983年,美国的一个比较大的色情杂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画形式出现的烈酒广告,在这个广告里,漫画虚构了这样的情节,挖苦一个叫弗威尔的“公众人物”,说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喝醉酒以后和他的母亲在户外的小屋里发生的!弗威尔不干了,他没法把它当做什么滑稽玩笑接受下来,一纸给告到法院。

  他的诉状分两部分。第一条,是诽谤罪。我想,若不是他实在觉得这幅漫画情节恶劣而完全有理由说它有“真实的恶意”,弗威尔是不会上法院去告的。看到这里,你也一定会想,那个弗威尔还是应该有希望获胜的,这漫画看着也太“恶意”了。但是,他又没能成功。为什么呢?

  诽谤罪被陪审团否决了。他们的理由是,这种东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闹的,根本不会有人当真,也就谈不上什么诽谤。在这里,是有一些专门制造假新闻的报纸以取悦某些读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闹着玩的,照样买回来看,也就是图个好玩。有一次,我就看到一张这样的小报,上面大字标题:卡斯特罗死了!下面就是很大的一张照片:卡斯特罗正躺在棺材里。我吃了一惊,马上指着那张报纸向我的朋友“报告新闻”,她只远远扫了一眼,就说,这报纸是开玩笑的。果然,不久以后,我又看到这家报纸在一幅长着翅膀的婴孩照片旁,“报导”某人刚生了一个小天使!

  在美国,这种报导当然就谈不上失实不失实,或者诽谤不诽谤的问题。陪审团指的也是这个意思,因为没人信,你的名誉也就没受到什么损失。但是,弗威尔的诉状中还有一条。他提出,这张恶意的漫画造成了他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这一点,陪审团同意了。判给他二十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陪审团的这一判决,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画家,艺术家和连环画家的严重关注。他们时时都可能画些戳痛公众人物的东西,他们的问题很简单:要是一张漫画就可以判决造成精神损伤的巨额赔偿的话,界线在哪里?但是,1986年,巡回上诉法庭支持了初级法院的判决。

  两年后,当最高法院复审这个案子的时候,一致同意这样的判决: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么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二十万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应该说,这个案子又进一步扩大了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这个案子的首席法官讲的一段话让我一直很难忘记。公众人物是经常受到讽刺挖苦,漫画化甚至丑化的。他说,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则,我根本就没打算提供一个例外,让它在这种事情的对错中间划上一条界线。也就是说,对于美国的最高法院,诽谤罪问题的解决毕竟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的,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寻求的目标,确保新闻监督的功能,以维持社会的健康正常运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时候,就可以避开细节的纠缠,避开在低一层次的是与非之间划界线,而作出高一层次的原则性判决。

  这会不会就出现大量的不实报导,以至于“乱了套”呢?我们看到的美国新闻和图书出版,是非常“井井有序”的。在自由的信息和思想的流动之中,社会总的趋势是在趋于健康和更富于创造力。社会的基本健康,又有助于新闻和图书出版的进一步发展,应该说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新闻出版界也有它自己的一套自然约束。尽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作出诽谤罪的判决,但是它还是可以裁决报导是否属实,以挽回当事人的名誉损失。如果一张报纸或一个出版社频频作出不实报导,读者就会对它嗤之以鼻,就无法维持它原来的读者群,也就破坏了它自己的生存条件。在市场调节之下,当然也有适应它的特定读者面的一些劣质读物,但是我们看到,在这里,这样的读物并不是主流。

  我还想谈谈,有关我所了解的色情影片和色情读物等等在美国的情况。我觉得如果不向你作这方面的介绍,就是不完整的。我第一次看到色情杂志,是在我来美国后进的第一个小书店里。我进去以后随意地在里面逛,逛到最里面一个半遮半盖的角落,一下子发现满满的两个陈列架上,都是封面就“非常色情”的色情杂志。作为一个从中国出来的人,这也我是这辈子第一次有机会看到这样的杂志。我很好奇,就打开两本翻了翻,想知道美国的色情杂志到底是什么样的。里面和封面差不多。第二天,我告诉了认识不久的美国朋友,他们笑着拿我寻开心,当然,都是一些善意的玩笑。然后,我就问他们,这是合法的吗?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慢慢地,我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书店都有这样的读物,这也和书店确认自己的读者面有关。美国的书店大概没有一个象中国城市里大的“新华书店”那么大,一般都是小小的店面,各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决定是否卖这样的读物,取决于书店自己的经营方针。这儿也有一个档次问题,和出版社的定位问题是一样的。在书店陈列这类读物的时候也有一些规定,它不能放在很开敞醒目的地方,也就是说,不能侵犯那些不愿意看的人,也必须让带孩子来买书的家长可以预防孩子看到。所有的美国人,都知道什么样的书店有可能卖这类读物,如果自己不愿意看,只要不去那个角落就可以了。

  色情读物也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同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我已经介绍过,言论自由的关键是言论的“内容中性”,对于各种宣传,它只是简单地交给民众自己去判断。但是,对于未成年的青少年就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严格地说,青少年还没有长大成“人”,他们还不具备成年人的判断力。因此,比如在学校里,他们往往受到各种校规的约束,比成年人的自由要少得多。不仅色情读物不能出售给青少年,电影也严格分级,很多电影青少年是不允许看的。说来你也许会奇怪,有些限制甚至比中国人的道德概念还要严格得多。这也是我在中国时对美国缺少了解的一面。

  比如说,有一次一个大陆来的朋友告诉我,他有时以自己的名义去为自己的孩子和孩子的同学买成人电影票。我素知他平时教子甚严,听了当然吃了一惊。后来才明白,他指的是一些武打片。中国人的概念是“少林小子”,“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孩子看看武打片有什么关系,哪怕是对子女非常严格的家长,也不会在意。但是,美国的孩子是买不到这样的电影票的。

  出于对青少年保护而产生的这样电影分级限制,也是一个有可能引起争议,有可能划不清界限的问题。由于这些规定例外地追究了“言论的内容”,实际上就被迫进入了困难的次一个层次的是非判断。就在已经实行的电影电视分级制上,实际上也一直在发生激烈争执。我们就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辩论会,一方是影视制片人的代表,另一方就是在美国为影视评级的12人委员会中的一个代表。你可以看到,一离开“内容中性”,问题就会复杂得纠缠不清。影视制片人经常是颇为恼火的,因为一个片子一旦由于一个或一些镜头给划进“级”去,整个未成年观众群也就给划走了,而他们往往是观众的主力军。我就在报纸上看到过,香港的制片人屡屡抱怨,因为他们在香港放得好好的武打片,一出口到了美国都成了“三级片”,由此票房收益大减。

  问题是,划的标准是什么,这实际上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除了一些比较容易判断的之外,大量是难以确认的。比如,暴力场面以及描写性爱,是凡有开打的或是凡有性爱场面的都算,还是到某一程度的才算。前者,在今天的美国已经不可能做到,也没有人认为有必要去这样做,而后者,就成为永无止境的争执的源泉。美国也是无法解决如此争端,所以把决定权就交给那十二个不幸的审查委员,他们时时处于被攻击的地位,做的也实在是勉为其难的工作。

  我上面提到的辩论会真是十分热闹。制片人首先质疑的是这个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这十二个人,究竟他们是凭什么教育背景,什么个人资历,或什么其他条件,就可以替全美国的青少年作主,决定他们可以看什么和不可以看什么电影呢?那名审查委员会的代表答到,他无法拿出这样的资格标准,所有的委员都具有不同的经历和教育背景等等,但是,有一点他们是共同的,就是,他们都是做父母的。每当他们去判断一个片子,他们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他们会问自己:我是不是希望我自己的孩子看这样镜头,这就是他们的判断标准。平心而论,他说得非常动感情,保护美国下一代的拳拳之心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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