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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董福祥碰了个大钉子,气愤不平,益发仇视洋人;但上万之众,就是攻不下四百洋兵所守的使馆区。

  * * *

  局势是越来越坏了,在国际,德皇因克林德的被害,决定派瓦德西领兵七千东来;在东南,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取得荣禄及李鸿章、袁世凯的支持之下,与上海各国领事,订立了“南省自保章程”,不但不奉诏派兵勤王,而且一再电请保护洋商教士,缉拿杀害德使凶手及剿办扰民兵匪;在近畿,保卫天津的淮军后起之秀,直隶提督聂士成战殁,天津失守,联军向北京推进,在通州迎敌的巡阅长江水师大臣李秉衡及直隶总督裕禄,分别自杀;在京师,甘军与义和团在殃民以外,别无用处,载漪、刚毅及一班顽固的守旧份子,则挟制朝廷杀了许景澄、袁昶、徐用仪、立山、联元;大局糜烂几于不可救药。

  七月二十日,八国联军攻破北京;慈禧太后化装村妇,带着帝后妃嫔,仓皇出德胜门西奔——是她从咸丰十年英法联军内犯以后的第二次逃难。

  临走以前,她还忘不了清除一个“隐患”;将光绪皇帝的宠妃珍妃处死;由“二总管”崔玉贵下手,推入井中。

  【第八章】

  当义和团在京城里闹得天翻地覆的时候,孙逸仙忽然接到刘学询的一封信——从乙未重阳之役以后,忽忽五年,一直未通音问;孙逸仙只知道他在广州依然长袖善舞,去年且为两广总督李鸿章罗致在幕府之中、参赞洋务。这样一个广东官场的红人,居然不忘海外逋客,倒是件不寻常之事。

  拆信一看,越觉不同寻常。信很长,说是李鸿章因为拳匪作乱,大局已不可为;东南发动自保,出面的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而暗中支持的是李鸿章。不独如此,李鸿章还打算在广东独立,“思得足下为助,即请命驾来粤,协同进行。”

  这不太突兀吗?孙逸仙心想,李鸿章少年科第、壮年戎马、中年封疆、晚年洋务,一路扶摇直上;虽然中日之战,北洋海军一败涂地,他的一生“勋名”,几乎付之东流,如今不甚得意;但七十老翁,忽然一反忠于清室的素志,而有此雄心魄力,打算独立图存,是可能的吗?

  他的这一看法,左右同志,都不以为然。不过,杨衢云、郑士良以及宫崎寅藏等人,都认为既有此说,不妨一试;反正心理上有准备,不成亦无害。

  “亦不能说不成无害。”孙逸仙的见解比他们要深得多,“凡事不近人情者,往往蕴藏着不测的祸机。照我的想法,李鸿章既有此打算,不是一个人在肚子里筹划可以成功的,省港密迩,香港必有所闻。且看少白有没有信来?”

  果然,陈少白有专函报告此事;不过发动广东独立之议的,并不是李鸿章本人;而是香港华民议政局的议员何启与刘学询等等一班广东士绅。何启与香港总督卜力曾多次商谈;卜力已经口头表示,愿加协助。但正式进行这件大事,何启与陈少白都认为先要取得孙逸仙的指示,方能着手。

  在信中,陈少白建议向港督卜力提出一份政见书;请他转达驻广州沙面的英国领事,代为李鸿章提出要求合作。然后由刘学询居中策动,设法征得李鸿章的同意,再进一步筹划独立的步骤。

  政见书是何启所拟的,原稿用英文。孙逸仙认为大致可行,但须增删补充;便亲自动笔,用中文改写,称为“平治章程”。首叙纲领:

  朝廷要务,决于满臣,紊政弄权,惟以贵选,是谓任私人。文武两途,专以贿进,能员循吏,转在下僚,是谓屈俊杰。失势则媚,得势则骄,面从心违,交邻惯技,是谓尚诈术。较量强弱,恩可为仇,朝得新欢,多忘旧好,是谓渎邦交。外和内狠,匿怨计嫌,酿祸伏机,屡思报复,是谓嫉外人。上下交征,纵情滥耗,民膏民血,迭剥需应,是为虐民庶。锻炼党罪,杀戮忠臣,杜绝新机,闭塞言路,是谓仇志士。严刑取供,狱多瘐毙,宁枉勿纵,多杀示威,是谓尚残刑。

  次列“章程”,共计六款:

  一、迁都于适中之地。如南京、汉口等处,择而都之,以便办理交涉及各省往来之程。

  二、于都内立一中央政府,以总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所谓中央政府者,举民望所归之人为之首,统辖水路各军,宰理交涉事务。惟其主权,仍在宪法权限之内。设立议会,由各省贡士若干名,以充议员,以驻京公使为暂时顾问局员。所谓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选派驻省总督一员,以为一省之首。设立省议会,由各县贡士若干名,以为议员。所有该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由全权自理,不受中央政府节制。惟于年中所入之款,按额拨解中央政府,以为清洋债、供金饷等费用。省内之民兵队与警察,俱归自治政府节制,以本省人为本省官,然必由省议会内公举。至于会内之代议士,本由民间选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备,暂由自治政府择之,俟至若干年始归民间选举。以目前各国之总领事为暂时顾问局员。

  三、公权利于天下。如关税等类,如有增改,必先与别国妥议而行。又如铁路、矿产、船政、工商各类,均宜分沾利权。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护。

  四、增文武官俸。内外文官廪禄从丰,自能廉洁持躬,公忠体国。其有及年至仕者,给以年俸。视在官之久暂,定恩额之多少。若为国捐躯,则抚养其身后。

  五、平其政刑。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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