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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秦灭汉兴,多改前朝弊政。买卖奴婢,同于牛马,这种残酷的现象,何以汉初容其存在,而且变本加厉?这仍然是一个经济上的问题。汉书“食货志”说:“高帝令民得卖子为食”,倘非如此,则可想而知的,父子都将饿死。在这样的大乱之后,政府如果没有相当的财力,展开大规模的救济工作,那么开放这样的禁令,实在亦不失为针对现实,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我们从汉高祖五年的另一道诏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来看,可以证明他“令民得卖子为食”,确是出于不得已。

  卖子为食,自为父母所痛心不忍,所以在淮南有个比较特殊的办法,彷佛作房地产的抵押,或者上当铺那样,卖子与人作奴婢,称为“赘子”,三年不赎,便正式成为他人的奴婢。

  当然,“自卖”不尽是为了饥饿。如电影“七仙女”的男主角董永,是因为父亲死了,无以为殓,因而“自卖与富公,以供丧事”,这个故事出于刘向“说苑”。再有一种是受了欺骗,或受到威胁而被卖的,不妨称为“盗卖”。彭越的好朋友栾布,几乎为汉高祖丢入锅中煮人肉汤的栾布,就曾“为人略 (掠)卖为奴于燕。”

  奴婢的买卖,也像买卖牛马鸡鸭那样,不但要看货色的好坏,而且也要看供求关系。汉哀帝时,曾特颁禁令,限制奴婢人数,这样便成了供过于求,奴婢的身价顿减。在通常的情况下,好比菜市场里把鸡鸭灌水、灌食物,以求增加斤两那样,把待价而卖的奴婢外表,也要修饰一番。汉书“贾谊传”:“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装点门面,等一成交,绣衣丝履自然归原主收回了。

  私人买卖的奴婢以外,还有“官奴婢”,称为“臧获”。这个名词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说“臧”与“赃”相通,犯了抄家的罪,其家人子女,当作赃物一样被没收入官,所以称为“臧”。“获”者逃亡而被捕获,罚为官奴婢,称为“获”。这“臧获”二字,是指明官奴婢的由来。

  另一种解释,以奴为“臧”,以婢为“获”,出于杨雄的“法言”,他说:“荆、淮、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为获。”但是,在河北、山东交界之处,又有另外说法:“齐之北鄙,燕之南郊,男子以婢为妻者,卑之曰臧;女子以奴为夫者,丑之曰获。”何以为臧,何以为获?取义何在,虽未说明,但当时确有这样的称呼,应无可疑。因为杨雄生当汉时,他的“法言”是记实之作。

  官奴婢既为罪人的家属,籍没入官,则其人数,必与罪案的多寡,量刑的重轻成正比例。汉文帝时讼简刑清,官奴婢的人数甚少。据汉书“贡禹传”所记,文帝的“宫女不过十余”,这虽是有意颂扬圣德,特别说少些,但加十倍,亦不过一百多。到武帝以后,迭兴大狱,特别是“告缉令”中,中人之家,大抵破产,私奴婢入官即为官奴婢。到了元帝那一代,官奴婢至十余万人之多,坐耗衣食,每年所费达“五、六万万”钱,而早在元帝的父亲宣帝时代,就有“官奴婢乏衣食”的记载,可以想见这些人所加予国库的负担是如何沉重?

  这些官奴婢与私奴婢不同,他们几乎完全是消费者。宫内及设于宫城内的官署,都用官奴婢服役,大官如尚书、诗中,更特赐妙年美貌的官婢伺候,这些都称为“诗史”。汉朝的官吏都住在官署内,每五天得放一天假,以便回家休息洗沐,因此,“侍史”要照料官吏的起居,但不得荐寝。话虽如此,自免不了有许多风流韵事。尤其是年轻英俊,风流倜傥的富家子所集中的“郎署”,更为“侍史”向往之地。

  官奴婢亦供皇帝赏赐之用。史记“封禅书”记武帝赐方士栾大“僮千人”,这个“僮”字,不尽指奴,亦包括婢在内。又汉书“外戚列传”:“武帝赐其大姊奴婢三百人。”后汉书“光武十王传”:“光武赐东平宪王苍,宫人官婢五百人。”就这样动辄以数百上千人赏赐,也还有极多的官奴婢“游戏无事”。

  私人所有的僮仆则与官奴婢正好相反,都是生产者,在汉初,他们对当时的经济复兴,曾作了绝大的贡献。因为僮仆为主人的生产工具,所以不免有压榨劳力的情形,汉朝僮仆的苦况,有一篇文献,可以介绍。

  这篇文献名为“僮约”,作者叫王褒,字子渊,宣帝时做到谏议大夫。他是四川人,为司马相如以后一个有名的文学家,写有“甘泉”、“洞萧”等赋。这篇“僮约”类似目前的杂文,以讽刺的笔调,抨击不合理的现象,但若非当时对待僮仆确有此种苛刻的情形,则不致叙入文中,所以虽带着“游戏文章”的味道,确为写实之作。

  “僮约”的第一段叙明缘起:

  王子渊从成都女子杨惠,买夫时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

  由此可知,当时不但丈夫可以卖妻子,妻子亦可卖丈夫,卖价是一万五千钱。第二段说明为奴的待遇:

  奴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但当饮水,不得嗜酒;欲饮美酒,唯得染唇渍口,不得倾盂覆斗。

  按:酒在汉朝不算奢侈品,而禁约如此,可以推想到主人待奴婢的刻薄。至于工作方面,“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是指“日出而作,日人而息”的正常工作时间而言,额外还有劳力负担:

  事讫欲休,当多一石。夜半无事,洗衣当白。奴不听教,当笞一百。

  舂米洗衣,只是操作家务,则“几百役使”,无非替主人生产牟利。

  最后一段,以诙谐之语寄沉痛之情,写的是:

  读券文遍,奴两手自搏,目泪下落,鼻涕长一尺!如王大夫言,不如早归黄土陌,蚯蚓钻额。

  为奴如此,生不如死。事实上主人杀奴婢的事常有,即令发觉,被捕入官,亦得减罪。相反地,奴婢伤人,判刑特重。此外法律上对奴婢歧视的条文极多,举不胜举。奴婢买卖,本来是秦代的暴政之一,而汉初未改其弊,且在政令上有鼓励畜奴的意向,这完全是因为劳动力不足,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增加生产力量的措施。

  然而这种强迫压榨的劳力,究竟能收到多少效果?令人怀疑。照史书上看,凡是大企业家,都能善用奴婢,使其发挥潜力,像任公那样,尤其值得表扬。

  大乱平定,任公由河南“督道”回到他的家乡,长安以西的“宣曲”,从事农业。关中一带,当时是海内水利最完善的地区,有一条灌溉的渠,名为“郑国渠”。致秦富强,即以此渠,而这条渠的由来,是个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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