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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九回 徐锡麟暗杀恩巡抚 陆征祥抗议海牙城(2)


  一波才平,一波又起,英美代表又提议增订公断条款,末一条,有“凡关于领事裁判权的事项,概须举出,得请裁判”等语。陆代表据理力争说:“此事载诸四十五国公约,永以公道平等为宗旨,倘不删除,我必全款反对。”

  会长俄代表没奈何,只得将陆代表所陈,付众公决。决议完结,赞成的是德、美、俄、奥、意等三十六国,反对的是英法二国,不置可否的,葡班瑞典瑞士日本等国。幸得多数赞成,遂将该款删除,造成铁案。当陆代表直摘其隐时,英代表力为解释,说该款系专指土耳其、摩洛哥而言,中国万勿误会。

  陆代表不为所动,美代表见中英两代表相持不下,旋允收回。英代表还不肯答应。陆代表仍坚持,不肯稍让,称该条款大背本会宗旨,会长俄代表才提出个请众公决的解和法儿。自五月初四开会,至九月十三闭会,中国代表抗议,要算这一次最利害呢。

  闭会之后,即由驻荷钦使钱恂电请政府,派陆征祥,及美员福士达,为保和会国际平和裁判所公断员,随即上疏,奏报保和会各国议旨,并吁请考订法律,预备下次预会情形。其辞道:

  窃臣奉命兼充保和会议员,该会于五月初五日开始,臣即会同专使臣陆征祥赴会预议。顷于九月十三日,会务告竣。所有会务订约情形,由臣陆征样专折奏报。臣维和会关乎全球国际,谨就数月来在会闻见所得,与夫愚虑所及者,为我皇太后皇上缕晰陈之。

  查此会西文名为第二次和会,盖别于光绪二十五年第一次和会而言。初会议创自俄,故俄为会主。今届议创自美,而俄不甘让,仍为会主。各国虽不免退后有言,而交谊攸关,亦勉为承认。初次赴会者二十六国,今增至四十五国,可谓盛矣。

  臣亲接各国所派议员,大率以国际法律学为首选,而海陆军学辅之。聆其所陈说辩论,立意本非等寻常,发言尤不肯轻让,无非各自顾本国情势,以趋利而避害。然国派不同,国力又异,故恒有提议经日,或甲是而乙非,或乙赞而丙否,词锋横厉,满座动容,徒以各有主权,不受牵制,卒至所议中辍,空悬虚愿者有之。此和衷商议之难言,而意见齐一之尤非易事也。初次和会,本以限制军备为名,今届英国亦首以为言,迨议及此端,率皆相顾失笑,盖各国方竞强之不已,又谁肯自戢其雄心?

  且所议种种问题,皆关于海陆战事,推其意不过定以法律,姑示准绳,使知战时残酷行为为近世文明所不取,故弱者不可侵犯,弱者责令赔偿,以冀稍有范围,俾事后据以评断。然且恃强者胜,不强则理虽直而其势恒处于穷。至不幸而果遇兵戎,仓卒之间,必谓事事遵守条约,即各议员设身自处,恐亦徒有此理想而已。说者谓初次和会毕,而有英特之役,有日俄之投;今届和会方始,而有日韩之事,有法摩之事。虽谓天下未尝一日无兵争可也。此减少军备之难期,而消弭战祸之不可信也。

  英美素持和平主义者也,今修改国际裁判约,英有关于治外法权不得请判之条,美有支配裁判员任期区别国等之议。至于万国捕获审判所一约,附列派员任期表,又指明英德法美意奥日俄为八大国,其余皆目为小国可知矣。夫国无大小,强弱焉耳。

  强弱之别,视其国之政教法律海陆军务大端之完缺如何,在会中列表比较,固无可遁饰。故无论何国,一预公会,即不啻自表其国之列于何等。而彼数大国者,又不免恃其权力之大,借法律以制人而自便。有时欲有所发议,则互相鼓说以动人,有时欲有排议,则隐为牵制以立异。

  故南美之数小国如巴西、如阿根廷之议员,素以法学著称者,常对众宣读意见书,洋洋数千言,与各大国辨论。至谓此会名为保和,实类挑战,虽言之过激,然据公法以立言,卒亦无以难之。以此见强弱等差之难泯,而外交竞争之日益加剧也。

  臣外顾全局,内顾本国,倘非从以上所谓政教法律海陆各大端提挈纲领,力求实际,则下次和会,彼列强又不知现何种对我之法。夫分言之则曰政教,曰海陆括言之则法律实无所不包,所谓纲领是也。法律不仅在文字,在乎人民之学术,尤在乎朝廷之精神。

  臣闻各国政府距今会一年前,自俄政府通文颁出后,已早选员在各本国研究各种法律,以专备临时应付。故凡在会发议决议,具有灼见真知,而操纵无不如志。今会中拟于西历一千九百十四年,当为光绪四十年,举行第三次和会,而先于一千九百十二年,即我光绪三十八年,发表议题,集员探讨,以便会议时易于解决,各国均已允从。

  臣深幸有此数年天然期限,为我国参订法律,研究国际之难得机会。拟请由部臣,一面将此次会议已成交之条约,及未成文之议论,速行刊布,广征内外臣工新学后进之意见。何者有利可行,何者有害宜避,使达于部,而部臣综核而研究,以之期洞悉窍要。

  一面预备深通中国旧学之法律家,会同深通列国情势之外交家,辅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学家,组成一研究会,专事内订国律,以间执彼口;外采彼律,以期协公理。修律之实行,在是;预会之预备,亦在是;人材之培植,亦在是。务于光绪三十七年以前,俾国法、国际法均确有眉目,然后于光绪三十八年第三次和会,议题发表时,与各国抗衡印证。如是则光绪四十年之会,乃不至虚预。

  倘届时我国法律果臻完备,人才果足应用,如日本今日在会之事事侪于强大,岂非我国家莫大之幸福!惟此数年之岁月易逝,而参订研究之关系极大,应如何预备开始,使内外合力考订之处,伏候圣明饬下外务都、内阁会议、政务处暨考察宪政大臣、各出使大臣等,详晰妥议,奏复施行!臣身列和会,见外情之迫切,为先事之绸缪,戆直陈词,不胜悚息屏营之至!谨奏。

  ***

  欲知此疏上奏之后,朝廷是否感动,且听下回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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