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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卵猕猴


  弘治末,南昌艾公巡抚江南。苏州属县崇明申报:本县民家有鸡生卵而方者,异而碎之,中有一猕猴,才大如枣。

  艾公以告巡江都御史长洲陈公,欲同奏于朝。陈公曰:“妖异诚当以闻,然其物怪甚,度已不存矣。万一柄臣喜事者以诏旨进,何以应命?”艾公乃止。吴用见其文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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