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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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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青和孙二娘,绝对是铁杆儿歹徒 武松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押着王婆到县衙门自首。按照今天的法律,用刀子逼着当事人所得到的口供,叫做"非法采证",是不能被法庭所采纳的。不过宋朝的时候,还没有这些讲究。这一回,接受了西门庆贿赂的"贪赃"知县却没有枉法,反而天良发现,念及武松替他往开封送财物的好处,把供状都改过了:把故意杀人改成误伤和互斗,加上武松是自首的,罪责自然就轻了。--实际上,西门庆"许诺"给知县的贿赂,因为西门庆的被杀,并没有兑现。知县的"天良发现",和这贿赂没有到手,也不无关系。--如果贿赂已经到手,而且数目巨大,已经倾斜了的天平,就不见得会保持平衡了。那时候,由于知府那里还有一架天平,衡量的结果,这场戏可就热闹了。 "武松杀嫂"这个案子的造成,其实罪在知县贪赃。如果知县依法逮捕了西门庆和潘金莲、王婆等人,武松大概不会亲自动手杀人。如今武松成了杀人犯,又由知县主动给他开脱,可以说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案卷申报到东平府,府尹以前和武松并不认识,仅仅因为武松是个"打虎英雄",又同情他的哥哥被西门庆所害,不但再次给他把口供改轻了,还派人替他到京师走后门,真是天大的面子,也真不容易。这里无意中插写了一个喜欢"义士好汉"的府尹。所以最后刑部只判了个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让我来总结"武松杀嫂"这一事件,可以评为是"好汉行径",但绝不是英雄行为。因为我的"英雄"定义,是为他人而非为自己。他这个案子最后这样判,有几个关键的因素:一个是他前面有"打虎英雄"的盛名;一个是他为哥哥报仇,其志可嘉,其情可悯;一个是所杀的人都是该死的,没有滥杀无辜。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官府迫于群众的舆论压力,特别是知县,如果他不贪赃,武松何至于杀人?而最主要的,还是大家都从一个"义"字着眼,不论是官是民,都认为武松是个讲义气的好汉,虽然杀了人,却是为情势所迫,"事出有因",值得同情。 宋代的刑罚,分"极刑"、"徒刑"和"流刑"三大类。 极刑分绞、杀、剐三个等级。绞刑一般适用于妇女,让她们得一个"全尸",算是当年对妇女的优待。像王婆、西门庆之类通奸杀人犯,罪大恶极,都应该判处"极刑"。所以王婆得到了当年的"最高奖赏":不但被判剐刑,还享受了"骑木驴"游街上刑场的殊荣。书中描写: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这一段描写,当然不一定是宋代刑罚的实录,而很可能是明代人加上去的。朱元璋登基做皇帝以后,惩治贪官和淫妇特别凶狠:贪官只要贪污五十两银子以上者,就处"活剥皮"极刑,各地都设有"剥皮亭",剥皮之后,还要"揎草",放在剥皮亭内示众。妇女只要因奸情而谋杀亲夫,不但要受剐,而且要"骑木驴"游街。 "剐刑"俗称"千刀万剐",江南通称"杀千刀",按律法规定,必须剐一千刀,一说三千六百刀。如果低于这个数字,刽子手有受贿的嫌疑,就要"连坐"。因此明代的刽子手技术最高明,剐刑的最高历史纪录是魏忠贤的"对食"客氏,剐了一万多刀。--鲁迅先生说:中国的妇科大夫因为没有学过解剖学,根本不知道妇女的肚子里面有些什么器官内脏,而刽子手却"门儿清"。以前老师解释五刑中的"宫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都说是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则关起来。鲁迅先生经过多方考证,方才明白所谓的"幽闭",原来是给女犯动妇科手术,让她永远不可能再"偷汉子"!--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都用在这上面了! 《水浒传》中的这一段描写,估计明清时代的读者,大概是人人都明白的。时至今日,刑罚改变,"剐刑"大概还都听说过,至于什么叫"骑木驴",不要说今天的青年人不知道,恐怕许多大人,也不一定听说过,所以这里必须解释一番。 "骑木驴"其实不是"判处刑罚",而是"附加刑罚",一般都是当地百姓出于义愤,买通刽子手"法外施恩"的。这种刑罚,一般只施用于"谋杀亲夫"的女犯。潘金莲如果没被武松所杀,大概也逃不脱这一关。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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