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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脚“踩”地狱,两手“抓”人间(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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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脚“踩”地狱 1969年3月10日,王毅出生在四川省泸州市。自他呱呱坠地的那天开始,一直到1996年8月2日晚九点钟为止,他对生命的理解或许是肤浅的。事实上,在这个行色匆匆的现代社会里,又有多少人能够安静下来思索生命的意义呢?为了客观、真实、警醒世人的需要,请允许我摘录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刑初字(1996)第759号刑事判决书上关于王毅的犯罪过程。 ——这段摘录对后面的内容极其重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毅于1988年开始在重庆某厂做合同工。1991年被告王毅因故与该厂职工木旦(被害人,女,二十四岁)的男朋友李某发生纠纷,被李致伤。李某为此对被告人王毅进行了赔偿。同年,被告人王毅因工作表现不好,被重庆某厂解除劳务合同。1996年8月2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王毅窜至重庆某厂新区单工宿舍一楼门房处,寻找木旦的住宿房号,借口了结一九九一年的纠纷为由,再次找木旦的男朋友李某索要钱财。在六楼木旦的住房外,当观察到木旦一人在室内,即伺机作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楼道路灯线割断,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杂志、衣物等的塑料袋提在手中,骗木旦开门。被告人王毅进屋后,将房门关闭,注视木旦挂在墙上的女式挎包。木旦见状后开门令其离去。王再次将房门关闭。木旦便高喊:“救命。”王则一手捂木旦的嘴,另一只手从裤袋内摸出水果刀对其威胁道:“不准吼,吼就杀死你。”并将木旦按倒在地,将木旦头部朝地上撞击。木旦奋力挣脱跑到窗口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毅再次将木旦按倒在地,猛烈撞击木旦头部。见木旦再次挣脱跑向大门处高喊:“救命。王毅要杀我。”即持刀朝木旦背部猛刺。木旦打开房门跑向楼梯口再次大声呼救时,被告人王毅追上将木旦按倒在地,抓住木旦的头发朝地上撞击,并持水果刀朝其胸、腹、腿、背等部位连续猛刺二十余刀。被告人王毅见木旦不再反抗呼救,即迅速返回木旦宿舍,抢走木旦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一百元、活期存折一本(金额一千二百八十元)、大额存单一张(金额一千元)、定期存单一张(金额一千元)、重庆某厂股东卡一份(一千股/元)。被害人木旦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1996年8月5日,在作案三天后,王毅被收容审查;同月18日,被正式逮捕,关押到重庆某看守所。 应该说,杀人偿命,这个道理王毅是懂得的。在他肤浅的认识里,既然木旦没死,他的钵钵(脑袋)就保住了。 让他认识到问题严重的,是一位叫王三的人。 王三是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进出看守所已经成为他的家常便饭。社会上对这种大案不犯、小案不断的人物有一个无可奈何的称呼:老油条。作为老油条的王三,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不是吹牛皮的话,我对法律上的条条款款,比好多律师都熟悉。”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刑法的许多条文,王三是可以倒背如流的。可惜的是,他学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遵纪守法,而是为了规避惩罚。王三说:“我作案从来不会超过一年。”他这句话的意思是他只作小案,即使被抓住,刑期都不会超过一年。王三曾经非常自豪地说:“到后来,我打倒(被抓)了时,察儿哥(警察)与我都是老交情了,还开玩笑问我说:‘王三,这回你估计一下,会判好久?’我闭上眼睛仔细一想,六个月到八个月。嘿,法院判下来的结果,硬是在这个坎坎(刑期)里面。” 1996年8月18日,王毅被押进重庆某看守所时,王三正在审判一名强奸犯。在他们的行话里,称强奸犯为幺三九,即刑法第139条。 大凡天底下的看守所都有老犯欺负新犯的事情发生。欺负的方式虽然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暴力与文明。暴力只有一个字:打;文明则是一系列的闹剧,比方说在寒冷的冬天将新犯的衣服脱光,逼迫他洗冷水澡,等等。在他们的行话里,这叫过堂,又叫过手续。因为老油条王三熟知刑律条文,牢头狱霸式的暴力型堂主他不敢当,所以,宁愿玩另一种文明的过手续游戏。 待监舍的大门砰一声关上后,王毅站在门口,屋子里十多双眼睛齐刷刷地盯住他。还没等他回过神,盘腿坐在地板上的王三说话了:“龟儿子,不懂规矩么?” 在此之前,王毅已经有了十多天的收容所生活了,多多少少知道一些过手续的程序。 听到王三的话,他立刻明白这位中年人就是这间牢房的堂主了。他立刻朝王三跪下一条腿,双手抱拳,一副江湖人的口吻:“报告师兄,小弟王毅,因盗窃他人财物,不幸打倒(被捕),来到重庆某看守所。解放碑(重庆市内的一座建筑物)上的灯是亮的,小弟的心是敞开的。小弟账上有钱,师兄想吃什么,尽管讲。” “看你龟儿子还是懂事嘛。”王三说,“新贼,站到屋角去,等老子开完庭再理麻你。” 王三玩的这个过手续游戏,便是组成一个虚拟的“法庭”。 老犯们在监舍中间围成一个半圆,模仿法庭的形式,设立了审判长、书记员、律师、陪审员、公诉人等,多出的人,就充当旁听者。那位比王毅提前一步进来的强奸犯,则是被告人。一位犯人假扮公诉人,手拿一张烟盒纸权当起诉书,说道:“被告幺三九,男,1971年出生在重庆市某街某号。幺三九从小到大,不务正业,两个灯泡(眼睛)只对女娃娃感兴趣,三岁时就开始摸女娃娃的屁股……” “我反对。”另一位假扮律师的犯人抗议道,“审判长,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幺三九从小到大不务正业,有什么证据?如果照公诉人的说法,奶娃娃吃奶都是耍流氓了哟?” “有道理。”假扮审判长的王三点了一下头,“只谈他犯罪的事。至于他龟儿子当小娃娃耍流氓的那些事情,等晚上睡觉时到铺盖窝里悄悄给我一个人讲。” 经过一番折腾,假扮审判长的王三对那位触犯了刑法第139条的强奸犯当庭作出判决:明天买六斤猪耳朵,送给牢房里的老贼们吃。 王三厉声问道:“被告幺三九,如果你不服,十天以内还可以上诉。” “我服,我服。”那位双脚都已经站麻了的强奸犯立刻答道,“审判长英明伟大。” 现在,该轮到王毅了。 王毅规规矩矩地站到早先那位强奸犯站过的地方。 “看在早先你娃娃懂规矩的分上,”王三说,“我们不会整(打)你。但是,你娃娃要说实话,你犯的是什么罪进来的?” 于是,王毅将他的犯罪过程轻轻松松地述说了一遍。 没料到,早先还嬉皮笑脸的王三,等王毅话音刚落,脸色立刻严肃起来。他朝王毅招招手,说:“你娃娃过来,坐下来,坐下来。”待王毅坐下后,他用一根手指点着对方的前额,郑重地说道:“你娃娃还懵懵懂懂的,你娃娃大祸临头了。” “师兄,”王毅的一颗心顿时跳起来,“很严重吗?” 王三一本正经地说:“你这是入室抢劫,还用凶器伤了人。娃娃,你‘动’了刑法第150条第二款。我估计,你这个案子区级法院判不了,要弄到中级法院去。” 王毅说:“我没有杀死被害人,最多判我十多年。” 王三冷冷地笑起来,“你娃娃平时应该多学法嘛。抢劫是打性质,又不是摸包包打金额。”他说,“像你这种情况,最轻都是无期。搞不好,娃娃,你这颗脑袋保不住哟。” 1996年11月1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毅犯抢劫罪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完一庭回到牢房后,王三迫不及待地从王毅手中抢过起诉书副本,认真地看了起来。最后,他长长地叹口气,指着起诉书中的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等文字,自言自语地说:“看来,你娃娃的天仓(罪大恶极)硬是满了哟。” 王毅胆战心惊地问道:“师兄,起诉书上有这些字,难道就真的是特别严重了么?” 王三一双眼睛定定地看了王毅许久,没回答他的问题。一会儿,他调头对先前那位强奸犯命令道:“把你龟儿子账上的钱全部划下来,买成猪耳朵,给我们王毅兄弟饯行。” 饯行? 王毅目呆呆地望着王三,心里想:饯什么行?不就是你自己想吃猪耳朵吗?还千方百计地找什么借口呢?! 1997年3月31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重刑初字(1997)第7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室抢劫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53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王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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