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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12月9日:凌晨五时,云岭市公安局向林天诚出示传唤通知书(传唤通知书的发出日期是12月6日,传唤送达时间是12月9日。)下午2点30分,将林天诚送至北都市司法局。

  柳薇读完日程表,指着幻灯片上的日程表,朗朗说道:“首先,这个日程表已经说明:一,林天诚律师代理的案件的起因是经济纠纷;二,云岭法院已经受理云岭市建委与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经济纠纷一案,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北京都市建材批发市场130多万元的款项;三,云岭市公安局拘捕该案当事人秦令的行为发生在法院的民事行为之后,继而又与法院的民事行为交叉进行。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北都建材批发市场和云岭市建委之间发生的案件的性质是经济纠纷,而且是法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着的经济纠纷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诈骗为名,抓人索款,显然属于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性质。更为明显的是,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法院的民事审判与公安局的所谓刑事侦察交叉进行,显然是违反司法程序的。

  “其次,被告称,他们抓的不是律师,而是诈骗案的同案人,将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林天诚变成了所谓诈骗案的同案人。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实在是过于牵强了。第一,林天诚是律师,是履行了委托手续的代理人,身份是明确的;第二,林天诚代理案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天诚律师事务所致达青县法院和公安部的两份公函足以证明林天诚进行代理活动的公开性和合法性;第三,林天诚受理案件,接受委托,是在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发生之后,是在双方经济活动完成之后,不存在其参与所谓诈骗活动的任何条件和可能性。对于这一点,被告本来就十分清楚,甚至于清楚到在他们事后所做的辩解中都自相矛盾,无法否认这个基本事实。”

  说到这里,柳薇拿出一份文件:“请看,这是云岭市公安局呈交给平原省公安厅的《关于秦令诈骗案及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称:‘市建委上门索取中介费,秦令觉得到手的钱可能留不住,为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和缓解矛盾而聘请林天诚进行调解提供服务’,还称‘林天诚在知道该诈骗案部分情况后,仍然收取代理费,提出代理事宜’,很显然,他们清楚地知道林天诚是在当事人纠纷发生之后才接受委托,可他们又自称林天诚只不过是事后才知道‘案件’的部分情况,这已经不打自招地充分证明他们将林天诚作为所谓诈骗案同案人的说法,纯系自欺欺人,其目的就是规避审判,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柳薇话音刚落,法庭上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拿起法锤在桌上锤了一下:“肃静!”掌声停止。

  柳薇接着说:“其三,被告辩称,他们非法限制林天诚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邢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实施的。但他们回避了一个实质性问题:以上两条规定的‘传唤’,均是针对刑事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如果这种规定也能适用于律师的身上,那就意味着,每一个承办案件的律师,都随时具有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可能性,如果照此办理,还有没有人敢做律师,中国的律师将何去何从?”

  法庭上又爆发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等人们的掌声响了一会儿,才拿起法锤在桌上敲一下:“肃静!”

  “其四,被告于12月8日晚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将林天诚暴力非法关押;12月9日才出示传唤通知书,而通知书的签发日期是12月6日,这些做法漏洞百出,存在太多的疑点:第一,12月9才出示传唤证,那么12月8日晚的行为连形式上的合法手续都不具备,其行为的合法性从何而来?传唤不是拘传,是不能采用暴力的,那么,被告对于暴力非法关押林天诚的做法又如何解释?第二,被告自称‘传唤’林天诚是为了了解案情,那么,在询问之时就进行了长时间的捆绑、殴打,又将做何解释?第三,既然早已签署了12月9日传唤林天诚的通知书,为什么在12月8日晚上还没有通知林天诚,却偏偏从天上掉下来了一个在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财务主管严巧云家中巧遇林天诚的机会,而被告在非法关押林天诚后还一再声明:‘本来没想抓你,不知道你在严巧云家中’,以后又进一步声称,抓林天诚是因为他‘妨害公务’,是因为他‘冒充公安部的人员’。那么,‘巧遇’、‘妨害公务’、‘冒充公安部人员’,这种种理由与通知书的传唤理由到底以哪个为准?哪一种是真的,哪一种又是假的,我想,这个问题连被告自己也说不清楚。这再一次反映出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任意性。第四,被告在编造林天诚妨害公务的理由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破绽:他们12月8日晚执行的任务是传唤案件的证人严巧云的,而到严巧云家中后,却不由分说地先非法关押林天诚,然后带走严巧云。他们忘记了给林天诚一点妨害公务的时间,实在是过于粗心了。”

  法庭上又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这一次,审判长等到掌声静下来才敲法锤:“肃静!请大家保持法庭的安静。”

  “第五,被告在编造林天诚冒充公安部人员的理由时,又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破绽:非法关押林天诚时,经济纠纷案的对方当事人云岭市建委副主任是与被告同行的,而这名副主任在北都的十几天里,已经和林天诚因案件问题进行过五次协商,在既认识林天诚,又清楚林

  天诚的代理律师身份,彼此都了解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林天诚还怎么去冒充公安部人员呢?第六,被告辩称在非法关押林天诚时,不知林天诚是律师,这种说法更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林天诚在被非法关押时已经声明自己是律师,只看传唤证的日期就可以揭开这种谎言。对林天诚的传唤证的签署日期是12月6日,而12月8日晚上,又在林天诚代理案件的证人严巧云家中带走林天诚时,却不知道这个林天诚就是欲将传唤的律师林天诚,岂非咄咄怪事?这种现象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发生:那就是在签发对林天诚的传唤证时,被告并不了解林天诚的身份。本代理人实在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被告会做出如此草率的传唤决定!若果真如此,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为这意味着,在12月9日之前,所有名叫林天诚的人都会面临被传唤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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