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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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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职导游 导游分为两种,“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专职导游”隶属于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导游全部的教育、管理责任,特别要承担导游带团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不知这一点是否就可以成为旅行社向隶属的“专职导游”收取管理费的借口,而在旅行社注册的导游,无论你是不是为这个公司工作,管理费也是少不了的,少则三、四百,多则五、六百。对于在本公司带团的导游,这个管理费的存在似乎让人有些质疑,他们的工作就是给公司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仅没有工资,却还要收取管理费,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只是在旅行社注册,而工作是以四海为家的导游,收取管理费似乎情有可缘,旅行社为其代交保险和办理有关的年审手续。这种方式就属于“挂靠”,导游一般与所挂靠旅行社的某个部门或人员关系密切。为摆脱“挂靠”带来的其他麻烦,旅行社多就会与“挂靠”的导游签署协议。具体方法就是收取工作押金,1000—5000不等。 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赋予旅行社“挂靠”免责的权利。以挂靠形式在旅行社取得正式或临时工作的导游,在公民权益与社会保障上,理应视为与正式员工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当中,又有多少旅行社会顾及到导游的各项权益呢?仅仅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挂靠导游”就几乎在各个层面被全面剥夺了。 从现行的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导游既然是挂靠在某旅行社,则那家旅行社就应该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许多旅行社没有意识到,在一名导游挂靠到你的旅行社后,旅行社没有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经营行为事实上已经触及并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而一些旅行社采取欺瞒、变相的形式不给从业人员上三险,就不仅仅是危及到企业的信用,而且更会涉嫌是对国家正式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的漠视和挑战。 旅游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要为导游购买社会保险。 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旅游界却又变了质。按规定,社会保险的购买金额由用工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但是,导游却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如果说此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这样做的话,为什么却在打印出的所交纳的社保基金单中,却又说是旅行社交纳了其中的70%呢?这张单是给谁看的呢? 那么多的旅行社不信邪,漠视旅游行政法规,简直跟儿戏一样。他们是有恃无恐,还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什么心照不宣的默契呢?他们采取的手段也非常简单,你不是要求有最低保障吗?有啊,每个月的工资表上写的很清楚啊!每个月还有为导游购买的社会保险单,上面也清清楚楚地罗列着导游的姓名、年龄、社保号码、工资、以及公司交纳和个人交纳的数额及所占的比例。这个谎言只有一张纸那么薄,多年来经历了那么多的风风雨雨,却破不了,的确让人纳闷它背后的东西了。 导游交纳的社保基金是其他行业的3倍,是不是将来会有3倍的社会保险费呢?一点也不,导游享受的是与别人一样的待遇。更有甚者,当某位导游无法面对恶劣的竞争,也交不起社保的时候,想退出这个行业,所退回的社会保险费也只有30%,也就是说另外的70%是为社会做了贡献了。这可是无奈的贡献啊! 本应是正大光明的事,到了旅行社这儿却成了偷偷摸摸的、遮遮掩掩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合理?还是管理不严格,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呢? 一个旅行社要想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接待队伍,构筑稳定的接待梯队,从而形成一支能征善战的生力军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 第一,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培养导游无私奉献的精神,同时也要从制度上确保导游的正当权益。 导游被誉为“民间使者”、“友谊桥梁”,这些宣示了导游工作的崇高性,也是对导游工作的定位。换句话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具备使者般的无私与奉献以及桥梁般的坚韧与挺拔。为此,对导游进行操守的教育,促使每一个人在接待工作中都能以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以客人的利益为先,以集体观念为重,这样既打造了导游自身的良好形象,也为旅行社带来了较高的声誉。当然,在严格要求导游的同时,导游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导游的积极性,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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