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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丹限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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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韦丹,镇江西。有吏掌仓十年,数盈五十万,因覆量,欠负三千余石。悯之曰:“欠负如此,岂皆自取费用,必为权势所须。”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验之,其分用名历具在。因谓诸吏曰:“汝等恃权势,以取索于仓吏,今其欠负,岂独赔填?今将贷汝之罪,可各据所得,限一月纳足。”皆顿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当刑责,既释重罪,填纳不辞。”仓吏由是得释。旧不着出处。盖唐人小说所载,今新唐书修入丹传。 按:侵盗官物,其入己,其与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胁取,仓吏之盗与,岂不知法?但幸其不败耳。以其可矜而宥仓吏,则不可独加州吏罪,故并宥焉。且欠负赔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则置而不问者,乃许其悔过,非纵恶弗治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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