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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彩请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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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瑾、张唐卿二事附 苏彩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彩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此乃用彩所请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释之以闻。则异乎彩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三事并见本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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