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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惟济给食


  钱惟济留后,知绛州。民有条桑者,盗强夺之不能得,乃自斲其右臂,诬以杀人。官司莫能辨。惟济引问,面给以食,而盗以左手举匕箸,因语之曰:“他人行刃,则上重下轻。今下重上轻,正用左手伤右臂也。”诬者引服。已上三事,并见本传。

  按:此以其伤下重上轻,知为自用刃矣。但疑在右臂,故给之食以验其手,而诬状灼然,彼安得不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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