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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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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之散要贵贱,其来久矣,非可以骤加低昂者也。以意低昂,终不能揜其实,而为人所借以行其私,则贵贱散要不自人主操,而反为所借者操也。此谓权不自用,而倒授以予人用,何若仍其旧之为便乎?如科道年例之升,本属劣转,而上以为优;不知所谓优者安在? 其例升最当者,优不优无能较也。至当路者,借以排斥异己,遇有反唇,则以优升杜其口,或至公论不平,亦解之曰:此优升也。论其实,果优升否,是上所名为优升者,究竟不优,而但为借用者多一出脱之名目也。 大要年例宜照旧规,吏部会同吏科,河南道一以章疏为殿最,则无辞矣。间有未协,罪在吏科,河南道乃倾陷于狠辣之手,簸弄于主使之人,中外尽知,而美其名曰优升。吾不知其将谁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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