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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六


  李孝寿知开封府,有举子为仆所陵,忿甚,亟缚之,作状欲送府。会为同舍劝解,久之,气亦平,因释去,自取其状,戏学孝寿押字,判曰:“不勘案,决臀杖二十。”其仆怨之。

  翌日,即窃状走府,曰:“秀才日学知府判状,私决人。”孝寿怒,即令追之。

  既至,具陈所以,孝寿翻然谓仆曰:“如此,秀才所判,正与我同,真不用勘案。”命吏就读其状,如数决之。

  是岁,举子会省试于都下数千人,凡仆闻之,皆畏戢无敢肆者,当时亦称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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