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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


  国初贡举法未备,公卿子弟多艰于进取,盖恐其请托也。范杲,鲁公之兄子,见知陶谷、窦仪,皆待以甲科。会有言“世禄之家不当与寒畯争科名”者,遂不敢就试。

  李内翰宗谔已过省,以文正为相,唱名辞疾不敢入,亦被黜。文正罢相,方再登科。

  天僖后立法,有官人试不中者,皆科私罪,仍限以两举。或云,王冀公所请也。庆历以来,条令日备,有官人仍别立额,于是进取者始自如矣。

  [考异]:天禧二年,王钦若请锁殿人不及格坐私罪。天圣四年,诏免责罚,听再举。以旧制试礼部不及格赎铜,永不得应举也。七年诏:文臣许应两次,武臣一次。盖科罪者,王冀公所请;而免责罚许两次者,乃后来从宽,今并云“冀公所请”,非也。天僖当作天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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