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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礼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郑氏以逮为及识,当是有知之称。旧法:祖父母私忌不为假。元丰编敕修《假宁令》,于父母私忌假下,添入逮事祖父母者准此,意谓生时祖父母尚存云尔。

  然不当言逮事,盖误用礼之文也。原为此法者,谓生而祖父母死,则为不假,存则为假,所以别于父母也。若谓逮事为及见之辞,则礼云不逮父母者,今遗腹子固有不及见父者矣,而母则安有不及见者乎?法初行,安厚卿为枢密,适祖母忌。祖母没时,厚卿才二岁,疑而以问礼部郎官何洵直。

  洵直虽知法官之误,因欲迁就其说,引“子生三月而父名之”,以为天时一变为有识,欲以三月为限断。过矣!今士大夫凡生,而祖父母存者,皆告假,从立法者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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