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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骗类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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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以减价折扣行骗 某商店每以“减价十日,自今日始,照码九折”等字标于门,自春至冬,自朝至暮,皆如是也。此虽不足以欺土著,而过客见之,辄自幸其相值之巧。入肆观之,则凡陈列之品,皆有原码书于红纸,曰十圆也,九折则九圆;曰五圆也,九折则四圆五角。而不知其原码本非十圆、五圆也,已以应折之数加于其上,购者不悟也。 ◎商业之屏风 商业招徕之术,多矣。其有巧于作伪者,则以物品陈于通衢,自令其同党数人,或就而赞赏,或与之谐价。行道之人闻之,以为此必物美而价廉者也,争购之,则堕其术中矣。金山陈某尝于上海福州路买一裘,不半载而为鞹,盖以毛黏于纸,初不觉也。其同党俗名曰屏风。 ◎贴水之骗 银币兑换制钱,上海以烟纸店为最多,不必钱肆也。日以行市揭示于门,注明贴水若干。如银币每圆兑十一角五十弍文,自远望之,“弍”字如“七”。或兑十一角五十文,于其旁以小字书“找进五文”四字,自远望之,小字不能见也,以为有五十文耳。盖圜法未定,不以十进,故以银兑钱。有贴水,遂有此弊。 ◎烬余香皂之作伪 沪市有以整匣之香皂设摊于地而出售者,牌号形式,与肆中所鬻者无异,惟匣有烧痕。人问之,则曰:“此乃某洋货肆失火之余烬,吾以拍卖(以货物定期当众出卖,听多数人议价争购,择其出价最多者售之,以卖主拍击信物为定,日本谓之曰竞卖。)而得,故能廉价出售。”其实此皂乃劣材所制,饰为贵品,故以火焚其匣之一端以冒充烬余。 ◎假香水 沪市有设摊道周,出售香水者,商标瓶式,与肆中所售者略等。一已启封,与人嗅之,则芳馥触鼻。张仲康者,甬人,初至沪,入市见之,信为佳品,购三瓶归。启之,皆白水,始悟与人所嗅之瓶,固非赝品,特藉之为媒以愚人耳。 ◎纵火图赔 上海有专以纵火图赔为利者,设肆于市,陈列货物,报告火险公司,使其保险。而保险以一年为期,期内如有不测,即当照数赔偿。及保险定议,即将货物运出,将届期满,乃自行纵火,而可得如数之赔偿矣。某洋货铺之计则更狡,以煤油浸纸卷,掷于其邻,虽一霎焚如,同罹惨祸,然非自行起火而实为人所累,保险公司初不知也,遂如数偿之。 ◎商店奖券之作伪 某省某街有一西式门面之大商店,其所陈设者,药品居多数,香皂、香水次之,玻璃器具以及零星玩物又次之。开幕数日,往购物者争先恐后,途为之塞。盖门首悬有重奖旗帜,标明得优等奖券,奖银千元。余亦皆有奖物,购值银五角之物,即赠奖券一,券载何物,即以何物奖之。惟优等券仅一纸。某甲探囊,以五角购药品数事,即拈奖券。启视,得香水一瓶。然合药品与香水计之,尚不足五角之值,甲疑为骗术也。 未几,而有某乙自外入,亦出五角购物,及拈券,作狂喜状,且曰:“千元优奖,舍我其谁!”然此奖券似非从券匦中出者,亦当众启视,果获千元,店主即取银如数与之。某乙得银,转身向外走。甲终疑其有异,乃尾其后,则见乙出门,即绕道至某街,仍由店后门而入,始悟其获优奖者即本店使人为之。而必如是者,实为表示其确有信用以掩人耳目也。 ◎不质言无货 兵不厌诈,商重信用。而购物于上海之商店,求而不得,其伙必曰“此物适已售罄”,不然,亦必曰“稍迟可到”,然实无此物也。宋芝香购物于福州路,觅新式之锦霞缎,往三次而卒不可得,每往,辄曰“明日可来购”,其诈而无信有若此。 ◎伪造商品 商品之伪造以罔利者,多矣。冒牌也,仿式也,固无论已。及又有冒海外华侨之姓名以制物炫售者,人为所愚,利市三倍,初固无其人也。久之,有涎其利市而诈欺者,自称为华侨之遗族,以贫乞饮助,若不允,当控于官。其人不得已,乃资以万金而去。 ◎伪造国货 宣统辛亥,提倡国货之说,时有所闻,于是而有赝者发见,盖有奸商串通某国以制造之。绸缎也,烟草也,其装潢,其牌号,固皆用国文也。所登广告,亦极言外国货充斥之蠹国,本店物品之原料皆取材于国中,热心君子惠而顾我,亦杜塞漏洞之一助也云云。果不数月而利市十倍矣。 ◎伪造广告 商店所登报章之广告,每以他人赞美之函札胪列其中,或且以真迹摄影。发函人之小像也,邮政局之图记也,人名地名,应有尽有。有知之者,则谓甲地商店自拟函稿,连同邮票寄往乙地,觅一人书写以付邮。至于小像,乃于照相馆中搜买一日久弗取,不知谁何之照相玻璃,以制铜版,而强名之曰某某,旁列颂扬之语。于是昏庸无识之徒,以为是店固货真而价实也。 ◎伪造匾语 商店有悬匾以致颂者,药颂为多,不曰“上池神水”,即曰“刀圭圣药”,审其姓名,皆负有时望之达官贵人也。达官贵人深居简出,因亦不见不闻而任其作伪。于是乡愚过客,群以为是真上池神水、刀圭圣药也。 ◎冒用市招 有设肆于上海之公共租界者,所售者服用品也。相比者二,一市招悉同,其中两家则各悬一板,有陈述之文字,以互相丑诋。甲于板上绘一龜,詈乙也。乙于板上钞录官厅之告示,詈甲也。去数十武而近,则又有数家,衡宇相望,惟于市招之一字加偏旁焉,盖亦淆惑观听以行骗也。 ◎两肆以互讼为广告 有某氏父子者,苏人,各设肆于天津,相距三里而近,有特制之品,颇为人所欢迎。父之肆先设,不数月而子亦效之,其市招、其物品之名称悉同。又不数月而父子两肆之讼事起,彼此互以冒牌相诋。 一时社会传述,报章登载,人皆骇诧之,谓两肆同一,且父子也,今何不合并而乃构讼乎?旋有知之者曰:“其讼之作用,将以扬名也,广告之新法也。”自是而两肆之生涯皆骤盛,讼亦不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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