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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考史(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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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田制考 秦废井田,开阡陌。周显王十九年。 《通典》曰:“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人发秦地利,优其田宅,复及子孙。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兵强国富,职此之由。”朱文公《开阡陌辩》曰:“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间之道,盖因田之疆畔,制其广狭,辨其横从,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当以后说为正。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于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横从而命之也。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畜洩,备水旱,为永久之计。商君以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归授之际,必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自私而税不入于公上者;是以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犹杨炎疾浮户之弊,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于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所谓开者,乃破坏刬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置矣。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大事记解题》曰:“决裂云者,唐、虞、三代井田之制,分画坚明,封表深固,非大用力以决裂之,不能遽扫灭其迹也。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使井田不废,何患田之不实乎?” 汉董仲舒请限民名田。 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贫弱之家可足也。武帝时,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胡氏曰:“限田终不能行者,以人主自为兼并,无以使民兴于廉也。” 赵过教民为代田。 代,易也。《周官·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有三等。《公羊传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左传》:晋作爰田。《晋语》云:“作辕田。”辕,易也。《汉·地理志》:秦商君制辕田。“辕”与“爰”同,易也。《食货志》: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盐铁论》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师丹建言限名田。 王嘉奏曰:“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新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核垦田户口。 《通典》曰:“自秦孝公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阡陌既弊,又为隐核。隐核之法,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 后魏孝文太和九年,诏均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刘氏恕曰:“后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唐志》云:‘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 北齐河清三年,令民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 隋文帝开皇十二年,京辅三河地少人众,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 唐武德七年,初定均田。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笃疾减十之六,寡妻妾减七。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范氏曰:“唐初定均田,有给田之制,盖由有在官之田也。其后给田之制不复见,盖官田益少矣。”林氏勋曰:“周制步百为亩,百亩仅得唐之四十余亩。唐之口分,人八十亩,几倍于古。盖贞观之盛,户不及三百万,永徽唯增十五万。若周则王畿千里,已有三百万家之田,列国不与焉。是以唐制受田倍于周,而地亦足以容之。狭乡虽裁其半,犹可以当成周之制。然按一时户口,而不为异日计,则后守法难矣。既无振贫之术,乃许之卖田,后魏以来弊法也,是以启兼并之渐。永徽中,洛多豪右,占田逾制,贾敦颐举没三千余顷,赋贫民。” 开元九年,宇文融为劝农使,括逃户及籍外田。 陆贽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请为占田条限。 后周世宗以元稹《均田图》赐诸道,诏艾颖等分行诸州,均定田租。《会要》云:“见元稹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因制素为图。” 今按元稹《同州奏均田》曰:“因农务稍暇,令百姓自通手实状,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略无欺隐。除去逃荒,其余顷亩,取两税元额,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抽税。”苏氏曰:“三代之君,开井田,画沟洫,谨步亩,严版图,因口之众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赋。经界既定,仁政自成,下及隋、唐,风流已远。然其授民田有口分世业,皆取之于官。其敛民财有租庸调,皆计之于口。其后变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贫者急于售田,则田多而税少。富者利于避役,则田少而税多,侥倖一兴,税役皆弊。嘉祐中,薛向、孙琳始议方田,量步亩,审肥瘠,以定赋税之入。熙宁中,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之等。元丰中,李琮追究逃绝,均虚数,虚编户,以补失陷之税。此三者,皆为国敛怨,所得不补所失。昔宇文融括诸道客户,州县观望,虚张其数,以实户为客,虽得户八十余万,岁得钱数百万,而百姓困弊,实召天宝之乱。均税之害,何以异此?”张子曰:“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周道止是均平。” 南唐烈祖分遣使者,按行民田,以肥瘠定其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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