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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考史(3)


  史记正误

  《索隐》、《正义》、《史剡》、《通鉴考异》、《古史》、《大事记解题》所考正者,皆不著。

  《五帝本纪》列黄帝、颛、辛、尧、舜,谓:“孔子所告宰予,儒者或不传,及《春秋》、《国语》,发明《五德》、《系姓》章矣。《书》缺有间,乃时见于他说。”五峰胡氏曰:“仲尼《系易》,历叙制器致用,兼济生民者,独称牺、农、黄帝、尧、舜氏,盖以是为五帝也,而颛、辛无闻焉。太史公所载,特形容之虚语尔。”朱文公曰:“《易大传》,孔圣之言;八卦,文字之祖,何故遗而不录?”

  舜年二十以孝闻,年三十尧举之,年五十摄行天子事,年六十一代尧践帝位。践帝位三十九年。《书正义》曰:“舜年六十二为天子。《大禹谟》:朕宅帝位三十有三载,乃求禅禹。《孟子》云:‘舜荐禹于天十七年。’是在位五十年明矣。《史记》皆谬。”

  《夏本纪》:太康崩,弟仲康立。仲康崩,子相立。相崩,子少康立。《左传正义》曰:“太康失邦,及少康绍国,尚有百载,乃灭有穷。《本纪》不言羿、浞之事,是迁说之疏。”

  《殷本纪》:祖乙迁于邢。《书正义》曰:“郑玄云:‘祖乙去相居耿,而国为水所毁,于是修德以御之,不复徙也。’”

  小辛立,殷复衰,百姓思盘庚,乃作《盘庚》三篇。与《书序》违,非也。

  太甲既立三年,伊尹放之于桐宫。居桐宫三年,悔过反善。伊尹乃迎而授之政,谓太甲归亳之岁。已为即位六年,迁说妄也。

  祖己嘉武丁之以祥雉为德,立其庙为高宗,遂作《高宗肜日》及《训》。与《书序》相违。

  帝阳甲之时,殷衰,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皇王大纪》曰:“以其世考之,自沃丁至阳甲,立弟者九世。”中丁之名,误也。

  太戊,为太甲之孙。《三代表》云:“太戊,小甲弟。”则亦是沃丁弟,太甲子。《书正义》谓:《本纪》、《世表》必有一误。

  《周本纪》:不窋末年,夏氏政乱,去稷不务,不窋以失其官而奔戎狄之间。《周语》云:“不窋自窜于戎狄之间。”韦昭云:“不窋去夏而迁于豳。”《诗正义》:案《公刘》之篇,公刘避乱适豳。公刘者,不窋之孙。

  古公有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季历。《左传正义》曰:“如《史记》之文,似王季与太伯别母,迁言疏缪。太伯、虞仲辟季历适荆蛮,若有适庶,不须相辟。知其皆同母也。”

  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欧阳公以为妄说。五峰胡氏曰:“诗人言文王受命,指其至诚动天,得天人之助耳。”李子思曰:“以虞芮质成之年,为文王兴王业之初则可,而谓文王于是自称王则不可。”朱文公谓:《武成》有“惟九年大统未集”之说,若以在位五十年推之,不知九年当从何处数起?亦未见史迁全不是,欧公全是,不若两存之。刘道原曰:“迁不见《古文尚书》,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孔安国见《武成篇》,故《泰誓传》曰:‘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至九年文王卒。刘歆《三统历》以为九年。”

  武王祭于毕,观兵盟津。欧阳公曰:“《伯夷传》又载父死不葬之说,皆不可为信。”程子曰:“观兵必无此理。今日天命绝,则纣是独夫,岂容更待三年?”林氏曰:“汉儒以观政转为观兵,而为周师再举之说。”

  武王追思先圣,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封黄帝之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礼记正义》曰:“追思先圣乃封之,与《乐记》未及下车义反,当以《记》为正。”

  襄王母早死,后母曰惠后,生叔带。《左传》曰:“母弟,俱是惠后所生。”《正义》曰:“《史记》谬也。”

  周、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吕成公曰:“《古史》:案《汲冢纪年》共伯和干王位,故谥共和。”《左传》王子朝告诸侯曰:“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宣王有志而后效官。”推是而言,则厉、宣之间,诸侯有去其位而代王为政者。《庄子》曰:“共伯得之于丘首。”

  舜封弃于邰,号曰后稷。《诗正义》曰:“稷之功成,实在尧世,其封于邰,必是尧之封,故《笺》、《传》皆以为尧。《本纪》以后稷之号,亦起舜时,其言不可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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