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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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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卿詹事科道,会同秋审毕,有人命三案,拟议未惬。予不敢默,至九月二十八日,刑部传集天安门覆议汇题。予乃侃侃言之,满太宰库勒纳公以下,幸皆虚怀以听,三案悉得平反。三案者:其一,于相元,聊地县人,年七十五矣。旧买薛慎言之田,契价久明,而慎言之孙小喜,自鬻旗下,逃归,挟索相元地价,其祖呵之不听。 相元不得已,款以酒食,予以钱帛。不受而索金,乃议往市易白金给之。乡保以其旗人也,绳系而行,系急,ㄕ绝,遂死。有司当相元故杀。予谓旗人索诈,原有禁例,况小喜之死,死于系,非死于殴杀也。且相元年七十五,老矣,于律例亦宜末减,得改缓决。其一,王训,太平县人,太学生也。其父者佐素对,者佐父丧,其行财人关中键独不吊奠。者佐以逋欠告之县,中键因妻激怒,辄饮毒往王氏辱詈,者佐不能堪,殴之。 归途,毒发死。有司索贿不得,遂当训故杀。予谓此一事,京辇士大夫皆言其冤。且训甘代父罪,至拟大辟。其父已死,是一命已有一抵。况向来秋审,凡以救父杀人者原情,率从末改。况训实不杀人,又身甘代父,反不得原,非向隅乎,得改可矜。其一,房得亮,齐河县人。有族人房怀德幼子阿群者,戏嘲其父名,得亮怒,掌击之。阿群又詈,适镰刀在侧,得亮取而刺之,中要害死,当以故杀。 予谓此斗殴,非故也,得改缓决。劳书升(之辨)通政、梅桐(钅)大理,皆极叹服,谓“公平反三狱,我侪今日集议,不虚此行矣”。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类如此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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