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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
有朝士陈东,通判苏州而权州事,因断流罪,命黥其面,曰:“特刺配某州牢城。”黥毕,幕中相与白曰:“凡言特者,罪不至是,而出于朝廷一时之旨。今此人应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
东大恐,即改“特刺”字,为“准条”字,再黥之,颇为人所笑。后有荐东之才于两府者,石参政闻之,曰:“吾知其人矣,得非权苏州日,于人面上起草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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