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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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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为安北将军,有《汉书驳议》二卷,集三卷。 △孙为祖持重议 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案《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耳。《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嫡孙也。己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通典》八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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