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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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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字休甫,仕魏入晋,爵里未详。 △孙为祖持重论 嫡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缞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通典》八十八) △难武申奏为出母服(案:武申奏见《三国文》。) 《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通典》九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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