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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起催用周制


  本朝夏秋二税,起催以六月、十月一日,至今州县遵用。按王溥《五代会要》:“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乃知本朝循用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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