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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七


  元祐初,苏子由为户部侍郎,建言:“都水监本三司之河渠案,将作监本三司之修造案,军器监本三司之甲胄案。三司,今户部也,而三监乃属工部。请三监皆兼隶户部。凡有所为,户部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费之多寡,而工部任其工之良楛,程其作之迟速。”

  朝廷从其言,为立法。及绍圣中,以为害元丰官制,罢之。建中靖国中,或欲复从元祐,已施行矣,时丰相之为工部尚书,独持不可,曰:“设如都水监塞河,军器监造军器,而户部以为不可则已矣,若以为可,则并任其事可也。今若户部吝其费裁损之,乃令工部任河之决塞。器之利钝,为工部者不亦难乎?”

  议遂寝。相之本主元祐政事者,然其言公正不阿如此,可谓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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